做了六年保安员的李敦打算换一个工作,当司机是他曾经的志向。很快马小小便给自己联系上一家驾校,先从考驾驶证开始。
学车的第一天,驾校就发生了一件令人根沮丧的事情。 一名刚刚开始学车的小伙子李晶,在学习坡道起步的时候, 由于随车的教练员刘宁未随车指导,在车外指挥,让没有驾驶经验的李晶人驾车练习。李晶在倒车下坡的过程中,车尾驶向南侧围前墙,挤夹到站立在围墙边的学员赵昌辉,致其重伤。
听到了这个消息,李敦不由得有些担心起来,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责任又该如何认定,是否要由自己负责?
提示:
驾驶学员李晶不承担责任。教练员刘宁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刘宁身为汽车培训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学员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犯罪的主体、客体均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已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 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列报案的, 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说明在非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情况是可以参照在道路上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处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的。案例中刘宁作为专业教练员在 实施教学过程中,对练车的情况蕴含着什么样危险以及发生 的可能性,应该有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险靛生的预防能力,身份上的特殊性要求刘宁理应熟知在下坡练习这项较危险的操作项目,没有随幸指导学品练车会带来什么样 的恶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 车。”因此刘宁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在客观上有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了 一名学员重伤的事故,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 安全,从犯罪构成上看,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构成要件相符。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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