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84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此后二十多年来,全国由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发展到2800余家、保安从业人员达200余万人。专业化的保安服务担负了大量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对于增加就业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保安服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须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外,大量保安组织和人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还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二是对保安员入门条件缺乏规范,日常管理不严格,一些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实际情况看,出问题的又以未纳入公安机关监管的保安员占多数。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服务不够规范,引发与客户的矛盾,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此外,2006年3月公安部决定将对保安服务的管理由公安机关既直接经办又负责监管,调整为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管。这一重大调整,也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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