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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保安员限制人身自由,属非法拘禁?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1日 浏览量:5182

“你现在不可以走!”保安员黎平耐宋斌说道。

“东西都给你了,凭什么不让走!”

“要等我们何经理来处理,现在你还不能走!”在黎平的坚持下,宋斌被几名保安员强行带进了保卫办公室。

刚刚宋斌从超市的安检口出来时,安检口的报警器发出了警报,显示宋斌身上有未付费的商品。宋斌自己翻了一下衣兜,果然有一个小件的商品放在兜里没有付费,宋斌解释这是自己无意中放进去的,所以没有付费,并不是有意要拿超市的商品。正在执勤的保安员黎平并不理会这样的解释, 按照超市的规定,这样的事情应该由保卫部的何经理来处理.不过今天何经理出去办事,要一会儿才能回来,所以他和队友先把宋斌“请”进了办公室。

宋斌在办公室一等就是5个小时,其间除了上厕所,均彼人限制在办公室内不得外出。

保卫部的何经理回来后,宋斌已经忍无可忍,要求报案,认为这是对自己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何经理也认为保安员 在处理上有些不妥。

超市中发现顾客偷盗商品,随后对其进行人身自由的限 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商家 知道这样做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 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珐,非 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 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 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 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 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 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 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 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 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 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 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 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干出 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 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 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 人和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 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保安员在面对顾客可能偷拿商品时,正确的处理方式, 首先应当用尊重对方的言语讲明事情的利害关系,希望对方 能够配合超市的工作。如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联系当地的公安机关,由他们来处理,切忌不可以动粗。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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