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是名老保安员,在队友跟里他工作认真负责,从不和他人计较得失。不过最近因为家里的事情让他头痛不已。李勇刚结婚不久,妻子现在没有固定的工作,家庭开支主要靠他每个月一千多元的工资。老实本分的他每月都将工资如数交给妻子,不过这个妻子却整天想着如何美容,如何买漂亮衣服,两个人基本上是月光族。
“钱都是我挣的,你花可以,但不可以这样乱花!”
“钱是你挣的,可这个家是我在操持,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这是我的权利!”妻子反驳道。
这样的争吵两个人经常发生,李勇想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谁应该更有权支配?有没有只归自己的个人财产?
说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噌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见夫妻双方部有权处理他们的共同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问题,在《婚姻法》 第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 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丹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 偿。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 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 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 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 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 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 责任,第十九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八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园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中李勇和他的妻子都有权支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为了家庭和谐和今后家庭经济的积累,妻子应该有计划地安排家庭收支。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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