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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勤过程中不小心伤害了别人,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1日 浏览量:3950

小江是东莞保安公司一名保安员,今年10月28日,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驾驶押运车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为避免车祸发生,小江动作敏捷的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解析:小江的行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适用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第二,行为人面临现实的危险。行为人所面临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自己主观想像的、虚假 的危险。一般来说,现实的危险可能来源于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泥石流、雪崩、动物侵袭等 造成的危险,也有可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如非法追杀、抢劫、陷害他人等。

第三,行为人所面临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果行为人面临的危险是已经过去的,或是将来某 个时候才会发生的,那么就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第四,行为人所采取的紧急避 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即行为人面临正在发生的现 实的危险,情况非常紧急,来不及 采取其他措施而只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行为人还有其他可 以选择的更好的避免危险的方法,那么,行为人就不能够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第五,避险不应当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是以牺牲较小合法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对更大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如果发生了恰恰相反的情况,以牺牲较大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对较小利益的保护,就不符合法律对紧急避险制度设置的目的。

对于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 财产等损失,该如何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 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 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对于因 紧急避险而产生民事责任的分担要分情况对待:如果危险是由人引起的,那么因逃避该危险而发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危险引起人来承担;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就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或者适当地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由以上分析可知,你为了避免更大的车祸从而紧急拐弯撞伤郭某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对紧急避险的描述,所以郭某的损失应当由出租车司机负责,你和你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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