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菊是个平时工作认真,对自己要求很严格的人。她是东莞保安服务公司办公室的副主任。虽然一周正常的工作时间是五天,一天八个小时,但是由于她的工作比较琐碎,加之对于自己工作质量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常常要加班到深夜。 就算到了周末,即使领导不要求,她常常到单位自己主动加 班,为此经常得到领导的表扬。
见到王小菊这样勤奋工作,也带动了周围不少的同事与她一起加班,将工作尽可能的高质量完成。
就在前不久的一次会议上,领导为了鼓励大家,对于经常加班的人打算给他们加班费,但是加班费怎么给,却出了问题,一种加班是自愿,另一种加班是领导要求的。
提示:
王小菊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 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 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珐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 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 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 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中,公司虽然对王小菊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王小菊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王小菊自愿进行的,因此,王小菊如果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就缺乏法律依据,但如果是领导因工作需要,要求她加班,则应该给予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干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声明:本站有些内容整合来源于互联网或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通过邮箱与我们网站管理员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删除。邮箱地址:2088435920@qq.com;)
上一篇:解读新《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