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李伟在东莞某高档小区担任保安员职务,主要负责小区内的巡逻,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但是,李伟在担任保安员职务期间,多次被小区居民举报。称其在规定时间内常常看不到李伟在岗上巡逻,而是在保安室或是小区内的商店内聊天。
由于李伟不能履行自身的职责,导致其工作期间内小区多次发生被盗事件。小区居民委员会对物业公司产生了强烈不满,要求撤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了缓解与居民的矛盾, 决定解除与李伟的劳动合同。
而对这样的决定,李伟不服,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两年劳动合同,自己刚刚工作不满一年,公司不能仅听小区居民的一面之词。如果要辞退他,必须支付补偿金。对此,物业公司给以拒绝。
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李伟与物业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意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李伟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履行保安职务工作存在过失。据此,物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以李伟工作过失为由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并无不当。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珐》 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的规定,物此公司不支付李伟经济补偿盒亦无不当。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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