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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辱骂,保安员是否该默默忍受?

发表时间:2013年2月22日 浏览量:1307

保安员遭到歧视、辱骂是很经常的一件事,面对这些辱骂,我们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小陈是一名小区保安员。由于小区内停车位有限,一些没有车位的业主只能把车子停在小区外的马路边,也有一小部分人经常违规停在小区内的街道上。今年2月中旬的时候,小区里的业主黄女士因违规停车被小陈制止时,与我发生过争执。从那之后,每次进出小区她都对我嘟嘟嚷嚷。6月27日那天傍晚,她又把车子停在了小区内的公共车道上,无论小陈怎么劝说 她就是不开走,周围好多围观的业主也劝着让她开走,但她就是不听,还出言不逊“既然不是你家的地方,你们就别多管闲事。”无奈之下,小陈只能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物业经理,回保安室值班了。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一早她就到保安室又骂又闹,原来她的车子被划伤了,而他认为是小陈干的,非得让小陈赔偿。小陈当然不承认。她就在小区门口对我破口大骂,还说小陈是“划车贼”,谁家车子被划了就是小陈干的。这一过程大概持续了半个小时的时间,引来了好多业主围观。后来在物业经理的陪同下,让她看了晚上的监控录像,她才离开。但自那之后,每次当小陈值班的时间,她从小区门口开车经过都要骂一声,甚至吐口水。给小陈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让小陈觉得特别没有尊严,甚至一度想放弃这份工作。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案例分析:

自然人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法律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享有名誉所体现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非法侵害。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 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结合小陈的遭遇来看,业主黄某凭主观猜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然辱骂你划破了其车辆,并多次辱骂小陈的行为构成了对小陈名誉权的侵犯。鉴于此,小陈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对小陈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她赔偿你精神损失。依据的法律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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