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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保安行业改革的必要性及国有保安企业的出路

发表时间:2013年2月23日 浏览量:1337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既为年轻的中国保安服务业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也为当前保安发展体制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条例》的要求,整个保安服务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管办分离”、“坚持国有”。应坚持的两点原则是:一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否则改革就失去了依据;二是坚 持社会责任为先,落实中央领导“保安的职责首先是保人民平安”的要 求。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存 在着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如思想认 识的问题、人员安置与资产处置的问题等。

改革的必要性

一、队伍稳定的需要

《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涉及今后保安企业体制等敏感问题,导致国有保安公司现有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一些管理骨干不同程度地表现出观望甚至跳槽的现象,而且新注册的民营保安企业和已获备案审批的物业公司在人员薪资、管理体制上都要灵活的多。他们为了自身的发展,已开始到国有保安企业挖墙脚。同时,目前国有保安企业竞争门槛低,在技术、资金、管理上均无壁垒可言,拥有的只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员工、比较完善的工作流 程和相对固定的市场。一旦管理队伍出现跳槽,将很快带来市场的萎缩和人才资源的流失,从而造成现有国有保安公司业务范围缩小,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

二、市场培育的需要

我国的保安服务市场在20余年“管办合一”体制的影响下,基本处于按照行政区域分而治之、垄断经营的状态。这种状态决定了目前虽然市场占有率较大,但由于缺乏竞争压力,整个行业的管理、服务和技术水平并不高,也造成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不高。目前,按照《条例》的要求,把保安企业推向市场、引入更多社会 资本形成竞争,对于整个行业来讲是一个机遇,必将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如果“管办合一” 的制度得不到解决,尽管体制内的企业会在短期内得到一些利益,但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则很难实现有效的竞争,也很难在真正意义上打破垄断,从而实现整个行业的发展。这对于现有国有保安企业和民营保安企业的发展,都将成为一个极大的制约因素。

三、适应法律规定的需要

按照《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等规定,说明政府机关出资经营办企业,不仅会越来越受到制约,而且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切实落实好这些规定,才能保障一个行业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下实现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应当在这方面率先垂范。

四、社会责任的需要

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提出,保安工作要围绕发挥社会责任开展各项工作。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发挥全社会保安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仅仅只是管好和发挥好现有国有保安公司的责任和作用。据粗略测算,现有国有保安公司和社会保安企业的比例约为一比五,只有调动好全社会保安企业的积极性,使之在维护单位、辖区社会安定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才能切实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保安的职责首先是保人民平安”的要求。

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具体的改革工作中,还应考虑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的监管

目前公安机关直管的保安企业人员多、规模大。这就要求在改革工作中公安机关要对保安企业监管得住、用得起来,要实现监管机构与保安企业的直接联系,确保这一部分队伍和服务的稳定,按照社会责任为先的要求,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全行业的发展

在坚持现有国有保安企业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还要引导好其他形式的保安企业,制定公平公正的制度和标准,打破垄断,使之在一个平台上有序竞争,便于整个保安行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全社会提供安全服务。

三、要有利于保安企业的持续发展

现有国有保安企业人员多、管理比较复杂,只有在改革中确保骨干管理人员的稳定,才能保持这支队伍和保安企业持续发展。一方面改革要有明确的时间表,特别是现有人员思想波动较大的保安企业的改革要抓紧推进;另一方面,应重点考虑调动保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管理上的优势。

改革中要处理的几个敏感问题

一、处理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按照《条例》要求,国有保安企业改革之后,公安机关与这些企业就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然,考虑到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对国有保安企业的大量投入和支持,作为与管理方的良性互动与对管理部门的回馈,可以为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补充,也可以视为保安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公安机关对改革后的国有保安企业的监管

改革后的国有保安企业,公安机关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行业监管外,还可以在这些企业派驻少数民警,组成专门的安全监督委员会,也可以由这些企业吸收公安机关人员进入企业监事会,以确保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同时,这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组织关系也可以继续放在公安机关,这也是对其加强监管的较好形式。

三、妥善处理国有保安企业高管去留问题

目前大部分国有保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尚处于较为初级的人力防范阶段,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既无高端技术可言,也无资金壁垒可谈。但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保安企业高管人才资源,对这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言是一笔重要的财富。按照《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在保安企业任职的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管理人员不可能再以警察身份出现,绝大部分民警都要问到公安机关另行安排。在这批管理人员中,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对于确实热爱保安事业,有丰富的保安企业管理经验的高管,本人又自愿留在保安企业工作,保安企业的发展有确实需要的,可以脱离公安机关,继续留在保安企业工作。这既符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也能保证现有国有保安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这部分人员进入改革后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较高的薪资,如果国资委或与之合作的国有大企业同意,也可给予部分股份,以便更好地激发这些高管的积极性。

改革具体办法的探讨

鉴于《条例》的要求和保安企业的特殊性,国有保安企业的改革可以通过移交国资委管理或与成熟的大型国有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实现。但两种途径各有利弊:

一、移交国资委管理

国有保安企业以独立或集团企业的形式出现,归国资委领导,走纯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的路子,好处是改革较为简单、落实进度较快,困难是据了解,目前部分地区国资委并不想接收保安公司。原因主要有:一是保安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多、利润少。二是保安公司属于安全服务型企业。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特别是部分开展押运业务的保安企业,管理风险和难度都很大。

二、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

这种合作可以通过收购的形式来实现,这样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得到一次性的收益,另一方面成熟国有大企业的管理经验也有利于保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弊端是这种优秀成熟的国有大型企业合作伙伴较难寻找。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与大型国有企业合作是国有保安企业改革比较理想和妥善的路子。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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