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保安服务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正规保安服务公司:二是大量企事业单位自行建立的非正规保安组织。而物业管理企业名下的保安,绝大 部分是由物业公司自行组建的保安人员。
物业管理企业中的保安人员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人员的构成上,绝大部分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很少有接受过高等文化教育的,大部分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比较欠缺。
第二,这些保安人员在上岗前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根据公安部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保安从业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行业规范、保安业务技能等相关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1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白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也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而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很少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对本单位的保安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的。
第三,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员对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严重的依附心理。
这些保安员很少有一种独立的意识,他们觉得白己是由物业管理企业应用的,那么就应该绝对听从物业管理企业的支配,无沧是实施正当管理行为,还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上述几个特点充分体现了存在于物业保安人员内部的问题。由于很少受过教育和培训, 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很紧缺,另外再加上一种盲目服从的心理,当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时,他们也毫不犹豫地去执行,从而导致了物业保安打人事件的频繁发生。
而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尤其是保安部门直接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的欠缺,也是导致这种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首先,他们往往存在一种很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在定位自己业主的关系时,认为自己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所以在处理业业主的纠纷时,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命令保安以暴力解决。其次,这些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这使得其更容易采取非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法律规范制度的欠缺和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是出现保安打人事件的深层次原因。物业保安打人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有三种,一是民事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 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有 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席主替代责任,冈 为大部分的物业保安打人行为都属于保安在执行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在现实运作中,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立法层面上规定赔偿数额问题。现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形成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对公司应员采取有效的约束激励(即物业管理企业为席员的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低于其加强管理所付出的成本)。第二个问题是法律的执行问题。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席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席主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物业保安打人侵权所产生责任的承担中,直接责任人中 的保安管理人员(往往是指示打人者) 很少有承担经济赔偿的,这就意味着他们不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头单, 这种状况是不利于促使他们约束自己。 总之,现有法律对于民事责任的大小和分担的规定,以及执行中产生的问题等,导致不能很好的约束物业管理企业、保安的管理人员及保安员。
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更是如此。在现实的种种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保安员被公安机关带走,然后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被判处刑罚。 我们当然不能说他们是冤枉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那些指示或教唆的人,他们利用手中的资本和权力,使得自己游走于法律制裁之外。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也有相应的规定。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尝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对于立法来说,并不是一个空白,只不过需要加以完善而已,关键是一定望切实加强法律的执行。
如何才能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确立一个原因。笔者称之为成本超过原来那就是对有的责任人,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加以重罚,使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大大高于遵纪守法的成本,从而促使其自觉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至于具体的制度设置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可以考虑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原因。可列举出几种恶性事件,凡属这些恶性事件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以惩罚性赔偿。第二,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律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具体,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第三,实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级制度。第四,实施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强制保安从业人员接受法律教育和相应的培训,由国家加强对保安行业以及保安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除了以上的措施外,要加强教育和宣传,使得物业管理企业驶其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 把自己定位到服务者的位置上。物业管理企业是为业主进行服务的“管家”。保安人员应加强自己的职业意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范围和义务,应成为业主的保安,而不是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某个人的“打手”。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非法当求要认清其性质,敢于说“不”。另外,对于物业管理行业望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让业主来选择由哪家物业管理企业当自己的“管家”,从而把那些没有实力、服务差的物业管理企业淘汰出局。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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