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规范化管理是促进保安服务业市场化建设的关键。
我国颁布实施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教育、保安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范,为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一、规范化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保安服务的行政法规、职 业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2002年7月27日国务院颁布施行 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3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3 月1日实施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 办法》;2006年1月5日公安部发布,2006年6月1日实施的《保安 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2006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颁布,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2006年11月,公安部制定发布的《保安 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2009年 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2010年1月1日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2010年2月3日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 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8月8日,公安部转发了委托中 国保安协会制定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等。 另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也有对保安服 务的相关规定。某些省份还制定了 地方性保安法规和规章。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是保安服务业规范化管理的依据。
二、界定保安服务的概念,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保安服务予以科学界定,防止因界定不科学或不全面而导致有的保安服务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按照《条例》的规定, 我国保安服务包括: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 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同时,《条例》放宽了保安服务的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允许符 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开办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从业 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对保安服 务的市场准入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 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 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和布局,有1000万元 的注册资本,由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有符 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 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条例》还对保安服务公司取得许可的程序作了规定。
三、确立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 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者具备职 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持有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关于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的有关规定,一是依照《条例》,年 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 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 .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曾被收 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3 次以上的或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 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保安从业单 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二是《保安员国家职业 标准(试行)》将保安员职业分为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 保安师、高级保安师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申报条件都与学历和在保安 行业工作的年限有关,学历越高,在 保安行业工作时间越长,就可申报越 高的职业等级。保安员证和保安职业等级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条例》和《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确立。
四、关注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保安服务是一种高风险职业,保安员直接处在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安全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在保安执勤中受到不法 侵害的机会相对较多,安全风险较大。《条例》对保安员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保安员依 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并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 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三是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保 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 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应 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
五、明确保安服务监管机构和监管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 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管内 容主要包括:一是负责保安服务公司的申办审核和许可,自行招用保 安员单位的备案。二是负责申领保 安员证人员的资格审查、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采集和考试发证工作。 三是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 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 理制度。四是负责查处保安违法犯 罪行为。保安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客户、保安员、保安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违 反保安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违法 犯罪行为。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 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如何保障保安服务市场规范、有秩序地运行,关键是制定和健全保安服务法律制度和运行规则,并保障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实施。目前我国在 保安立法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需要不断加以完善,而保障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则是实现保安服务规范化管理的当务之急。
一、加快原有保安服务公司的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 的角色有了很大的改变,由原来的既 管又办,转为撤出保安经营,履行行 业监管职责。而《条例》实施之前,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组建的国有公司,贯彻《条 例》规定,这些国有保安服务公司将 通过改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 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 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 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完全与公安机关脱钩。
《条例》实施已经两年有余,社会上特别是保安行业十分关注《条例》 的实施和保安企业的改制。虽然少 数省已经制定出了与《条例》相配套 的政策性法规措施,对原国有保安服 务公司进行了改制,但大部分省至今 改制尚未进行,造成现有公司成员存 在思想波动,尤其是一些管理骨干不同程度地表现出观望甚至准备跳槽 的态度,有些国有保安服务公司的保 安员有向民营保安企业和物业公司 转移的趋势,甚至有的国有保安服务公司人员逐步转移,业务逐步萎缩, 实质上只剩下一个空架子。
保安服务公司改制将影响到许多人的利益,而且选择怎样的改制方式,保安服务公司由谁来经营和管理最为科学和可行,如何安置好保安服务公司的原有职工及处理相关债务等问题,都制约着国有保安服务公司的改制。保安服务公司的改制,牵涉的面广人多,涉及在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的民警、事业编制职工和其他编制职工的去留、安置、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涉及退休人员的待遇,员工工龄买断补贴、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补偿问题;涉及改制中保安员的安置补偿问题。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原国有保安服务公司用工不规范,没有及时、足额发放保安员的加班工资,也没有给大部分保安员交纳保险金等。虽然保安企业改制困难重重,但无论有多难都应尽快妥善完成,这既是贯彻《条例》精神,维护法规权威的需要,也是保安市场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改制的方式有多种,可以将保安服务公司整体移交政府国资部门管理,使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脱钩,实现管办分离。可以将现有保安服务公司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既可以将国有资产由改制后的 新公司一次性买断,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也可由新公司以原公司员阿入股的形式组建股份制有限公司,原公司债权债务由新公司全部接收,员工由新公司全部接收安置,并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经营情况不好,资不抵债 的可申请破产或出售,也可兼并或重 组等。现有保安服务公司的改制应根据不同地方、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 选择合适的改制方式。但无论选择哪种改制方式,都要对原有保安服务公司重新进行企业资产登记、清产核 资、对保安服务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评估,保证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改制,既使保安服务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又确保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保安队伍的稳定和经营的延续性。
二、落实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保安队伍管理。
保安队伍管理是保安服务业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队伍管理的规范化直接影响保安服务质量和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虽然保安队伍在维 护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保安员侵权、监守自盗的案件也屡屡发 生,并经常见于新闻媒体。实行保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规范保安队伍 管理的一个重要的举措。目前,保安员证的申领已在全国广泛实施,保安职业等级证的申领也在不少城市开 始进行。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对提高保安队伍素质、稳定保安队伍、调动保安员的工作积极性均 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保安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师资力量 缺乏、培训内容不落实、培训时间无保障、考试走过场等诸多问题,影响 着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保安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必须建 立起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认证规则,实行教考分离。对职业资格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完善监管 制约机制,确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证书的质量。保安职业资格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可逐步由各地行业协会建立相应机构来进行。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制定政策、宏观指导、督促检查、交流经验,重点把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同时, 要严格就业准入,强化职业资格与劳 动力市场的联系。就业准入控制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措施。另外,严格查处非法保安,使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均能遵守保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加强公安机关监管职能、规范保安服务市场
《条例》实施以后,公安机关完成 了大量保安新旧体制的衔接工作,主要包括:开展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工作;现有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重新审核发证工作;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核和许可工作;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的考试、 审查、留存指纹、发证等工作;推进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督导各地加强信息输入和更新;查处保安违法行为,整治保安服务市场等大量的监管工作。
要适应保安服务业市场化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越来越高的监管要求, 应建立和完善保安监管机构,充实监 管力量,创新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 率。保安服务业相关制度的变化使得保安从业单位逐步从行政机关的 附属单位变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市 场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经营。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机关无权干涉 保安服务业的自主经营权。公安机 关在实施保安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机构内控、行业自 律与保安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 用,对保安服务业实行依法监管,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保安服务管理运行机制。 公安机关应严格保安从业单位的许 可和备案制度,实施保安服务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 监督检查权、强制纠正权、行政处罚 权,强化对保安服务市场的日常监 管。认真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非法 保安服务行为。坚决依法取缔非法 保安服务组织,切实维护保安服务市 场的正常秩序。在推行保安监管手 段方面,北京推行“611”保安监管机 制,其中“6”是指建立6项制度:明 查暗访制、案件倒查制、网上巡检制、 每月例会制、互查互纠制、企业考评 制,两个“1”是建立“企业矛盾化解 室”、实行“企业法人接待日’’制度。 这种新的监管手段应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和思考。
四、改革保安协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保安协会与公安机关应是存在于同一市场中的两个独立的监管主体,公安机关实行政府行政监管,属官方行为,保安协会实行市场自我监管,属民间行为。保安协会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促进保安市场规范化发展和有序开放。我国的保安协会成立以来,在开展保安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保安行业规范标准,组织保安技术和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保安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部分保安协会并未建立健全完善的自律机制,保安协会章程中并未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保安协会并没有受理对保安员的投诉或举报等自律管理的手段。在行业纠纷的调处、违规行为的惩处等诸多环节上存在着许多欠缺,使自律管理流于形式。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明确了保安协会的地位和职责,因而改革保安协 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应尽快进行。保安协会应与公安机关脱钩,成为独立的民间团体。保安协会要实现领导人自选、活动自主、经费自筹,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自主运转。保安协会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保安企业经营行为。改革后新的保安协 会运行机制应该包括行业准入、诚信监管、违规惩戒等内容,以利于入行者明晰行规、在行者不敢违规,违规者受到惩罚、严重违规者予以清除。其次,保安协会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 究,及时了解行业出现的难点问题,保安从业单位遇到的难题,保安员面临的困难,提出维权工作的重点,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研究保安服务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规范市场的对策建议。同时,保安协会应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 或者举报,积极调解保安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充分发挥保安协会在规范化管理中的作用。
保安服务业规范化管理,需要以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独立自主的行业自律机制为保障,通过规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机构、保安服务活动,查处保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起一个自由、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使我国保安服务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有偿安全服务的需求,保障客户安全,从而为维护社会的安 全和稳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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