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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的选择标准

发表时间:2012年1月19日 浏览量:1235

保安员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中工作,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保安服务的人 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保安员的 录取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年满18周岁,身 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 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 发给保安员证。”

《条例》对不能担任保安员的情况也做了规定。第十七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 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 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 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保安员的权利义务、权益保障

保安员在履行保安服务职责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 定保安员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 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 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 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 临时隔离区,匣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 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 施保护现场。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 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 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保安员拥有以上权利的同时,也有一些不能触及的“禁 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 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 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 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 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 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除此之外,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还拥有拒绝执行违法指 专的权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 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 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专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 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保安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条例》第五条做了明 文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 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 益。”第十八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 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 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 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 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 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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