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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4日 浏览量:1217

案例:

“你不就是个保安吗!”正在岗上值勤的保安员黄志安被人如此质问,检查小区进出车辆是保安员黄志安的职责,但却常常不被人理解。

前不久,有一个想要进入小区的人被黄志安拦下,对方既没有小区的出入证件,也不能找来小区里的人来证明自己是小区内的住户,但却非要进去,被当时执勤的黄志安拒绝。结果对方非但没有听劝告,反倒把气都撒在黄志安的身上,什么难听的话都骂了出来。黄志安不过是个二十刚出头的小伙子,实 在听不下去了,如果不是被身边的保安员拦住非打起来不可。

与黄志安有同样经历的保安员不在少数,大家都或多或少在工作中遇到被人用言语侮辱过的情形。那么,作为一名保安员,面对如此情况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提示:

黄志安等保安员在工作中遇到被人侮辱、辱骂等情形,属于他人侵犯保安员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住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怯人的名誉。”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什。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 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评价。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漫画或极其肮 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人二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他人名誉权耍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 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幽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保安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他人的不理解,有时会 出现案例中的侮辱、谩骂。这些行为无疑侵害到保安员作为一个公民的自尊心,也侵害了他的名誉,一边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工作要求,另一边则是一个公民的正常尊严,如果协 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保安员遇到严重的侮辱,在工作中 不要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但可以注意保留对方侮辱你的证据,你可以录音录像或是周围的人作证,事后可以通过法律的性形式要求对方道歉,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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